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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什么?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7020日期 : 2021-02-25
       ---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
 
       其又分为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了邻接权,即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所谓邻接权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专有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其特点是它同时包括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

        与“著作权”这一术语经常容易混淆的是“版权”,那么两者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英文原词上可以看出其最初的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其侧重点也仅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也被视为作者的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

 
       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将被视为雇主的财产,其版权也归雇主所有。更有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雇主视为作者。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更多的是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馈。也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其转让施加了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一般也不允许放弃与转让。

所以,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取得原始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著作权”与“版权”在概念上的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制作权制度的差异必经还没有消失。而且,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所以该法第57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使得“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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