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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行使与归属(四)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4937日期 : 2021-03-05
       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归属与行使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直接赋予制片者,而不是通常理解的由共同参与电影作品创作的作者们共享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编剧、导演、摄影和词曲作者等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只能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并按照与制片者的合同获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制片者”并非电影字幕中显示的作为自然人的“制片”或“制片人”,而是组织拍摄电影的机构,如电影公司,例如万达影业、华谊兄弟等。

      其次,影视作品整体著作权的行使应当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意味着当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者去行使权利,参与电影创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权行使权利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例如剧本和音乐。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如此一来电影作品之上就不存在双重权利。

      如果原作品的作者已经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电影,则电影一旦拍摄完成,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就完全归属于制片者,而不再受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原作品是文字作品,许可他人将作品改编成漫画,漫画作品完成时,他人使用漫画作品需要遵循双重权利原则。但是改编成电影作品却不受这双重原则限制。

 
       然而电影作品与其他作品形式的区别,并没有达到可以突破双重权利的程度。同时,这一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一致。
 
        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归属与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价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作品具有个人智力成果和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著作权法在立法政策上鼓励作品尽可能地被社会利用,因此,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规定由作品原价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仅指世人无法确定作者身份的作品。那些虽然未署名或未署真名,但仍然能够通过其他途径确定作者身份的作品并不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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