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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的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7855日期 : 2021-11-17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边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变化状态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不同状态的产品。《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17条就该类特殊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方法进行明确,即“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变化状态产品的“变化”一般体现在其使用状态时,因此确定该类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最重要的依据是各“使用状态图”。使用状态图在2006年《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变化状态的产品”一节中,该节规定:对于在先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被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被比设计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图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产品的相同或相近似取决于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相同或相近似。由此不难得出2006年《审查指南》定义使用状态图的目的在于界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方式。
 
       从使用状态图的来源看,使用状态图是基于变化状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而对该产品六面视图的补充,可以作为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从使用状态图的制作来看,使用状态图除了要保留表示弧面过渡的效果线外,兵不允许保留其他多余的线条和内容。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欲保护各种变化状态的申请人提交表示该产品的各种变化状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并以1拉伯数字对各视图的名称进行编号。通过产品使用状态图,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变化后的产品外观,因此,使用状态图可以成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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