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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判定中的由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0537日期 : 2021-11-19
       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
 
       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决定、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为了实现机械上的配合关系必须采用的不可选择的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一.概述

       由于产品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所以,设计人员首先要考虑满足基本功能,其次才考虑如何实现造型以及运用何种设计手法才能使外观富有美感。产品外观的设计自由度受到实现产品技术功能的先天限制。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原则中以列举方式规定:由产品的功能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凸轮曲面形状是由所需要的特定运动行程限定的,其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通畅不具有显著影响;汽车轮胎的原型形状是由功能限定的,其胎面上的花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功能性例外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的基本规则,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的审查中对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的外观通常无需考虑。在侵权判断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的外观,在《专利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美国专利法》并未对外观设计的非功能性作出明确要求,而是通过装饰性的授权条件来达到与发明专利相区分的目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出于装饰性目的的发明创造,一个装饰性的特色外貌或设计被定义为“为装饰目的而创造”的东西,不能是功能性或机械方面考虑的结果,或是上述方面考虑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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