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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5030日期 : 2021-04-27

       一个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区别于其他商标,更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为了与之相适应,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也提供了特别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的依据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所凝集的商誉较高。

       (3)最后,某些驰名商标还具有表现和彰显使用者身份与地位的功能。

 
        基于以上驰名商标的特征,仅用传统方法对其保护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所以针对驰名商标做出了以下特别的保护:



        1.对不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某些驰名商标虽不在中国申请注册,但其真正持有者是长久使用并且为培育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运营者,当驰名商标被其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必定对该驰名商标以及持有者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必须对商标注册制作出特例规定,即依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他人不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早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申请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久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申请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尽管体现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历经长久使用,早已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单单是拘泥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他人早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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