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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9581日期 : 2021-04-09

      “商标专用权”并非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绝对自由,而是指注册商标在此范围内具有很强的排他效力,商标权人可以近乎绝对的排斥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也可以基于这种排他效力要求他人在获取许可后才能使用。而商标人自己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体现。因为即使该商标没有注册,只要对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因其他原因受法律禁止,经营者就可以使用。相反,即使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如果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因其他原因受法律禁止,商标权人仍有可能无法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目前,法院不能受理的权利冲突纠纷,只有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即商标注册人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用户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此时在先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对方的注册商标无效。同时,根据同一司法解释,在有关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后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法院对该案纠纷仍然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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