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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是什么意思?(5)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8985日期 : 2021-08-13
      一.美国的“普通观察者”
 
      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由美国两帮最高人民法院1871年的Gorham案确立而来。本案中,被控侵权的餐具与原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餐具(汤匙和餐叉把柄)在外观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侵权了原告的专利权。并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来看。在具有购买者通常所具备观察力的普通观察者眼中,两项设计实质上相同,如果这种相似欺骗了上述观察者,导致他将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则可以认定侵权的成立”。Gorham案不仅确定以“普通观察者”进行侵权判定,同时也强调不能采用专家作为外观设计的评价者。其后美国以判例的方式进行不断澄清“普通观察者”。在1993年判决的Applied Arts案中进一步总结了“普通观察者”对涉及有关知识的描述:
 


      “一个普通观察者并不是任何普通公众,而应是对外观设计的知识比经过训练而有能力的专家少,是一个类似设计产品的购买者,或者是对这一产品感兴趣的人。假想的普通观察者在案件中不是一个从未看见过火车或开过车的........人,而是一个对设备有一定的熟悉,并且对车的速度和运转模式能够形成合力判断的人。......普通观察者,尽管这个人不是专家,但对产品有合理的熟悉,以他的观察能够合理的判断一个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性和相似之处。”
  
        从美国外观设计的实践来看,“普通观察者”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感兴趣的人。“普通观察者”既不是专家也不是对产品外观一区所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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