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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做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话构成侵权吗?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3040日期 : 2022-03-21
一.法律依据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零部件,制造成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其中第3款还规定:“对于前2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认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二.构成要件
 
构成侵权的行为一般需要有以下几种构成要件:(1)用来制造另一产品的零部件是已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所述零部件在所制造并销售的另一产品中具有装饰作用;(3)所述的“销售”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4)利用已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与以制造、销售该零部件的方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人没有意思上的联络,如果有意思上的联络,有分工合作的,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第3款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
 
三.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规定的侵权行为混淆
 
理解并适用该款司法解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容易出现错误。

 
(一)易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种第21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混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在判定被告的新闻给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时容易出现错误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所述的销售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何为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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