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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惯常设计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2387日期 : 2021-11-19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当非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特征为惯常设计时,则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一.概述
 
        作为现有设计中的一种,为确保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应将惯常设计从保护范围中去除,这与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也是一致的。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因而专利权人只能就其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性贡献申请专利并获得保护,不能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属于他人的创新性贡献的部分纳入其保护范围。因此,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就意味着其实施行为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来源于“第68号令”第5条,即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没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于GUI的保护是基于产品整体外观而言的,可能会给GUI的保护带来障碍。因为,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若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产品种的GUI除外的硬件产品是惯常设计,则可以将比对的重点置于GUI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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