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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6)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1119日期 : 2021-11-19
       (一)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
 
        设计空间受到产品实用功能的限制是普通认同的观点,小编采用的这种表达方式是为了强调在侵权程序中考察设计空间必须具体到每一个设计特征,因为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往往具有不同的具体功能,受限制的程度是有差别的,在审判实践中,争议是就具体的设计特征的评价而产生的。
 
        产品的技术功能之所以成为限制条件,是因设计必须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例如座椅的设计必须要符合人体的构造,期望使用者获得限度的舒适度。老人使用的手机必须考虑使用者视力和听力的衰退、按键、屏幕、声音要足够大,操作要极简化。轿子与轿车都是交通工具,后者在称谓上沿用了“轿”字,但是其造型设计在整体上不能承袭轿子的形状,轿车是高速移动的工业产品,必须考虑动力的配置、风阻、安全性等因素。
 

 
       (二)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的特征的必要性
 
        由于市场的需求主宰设计活动的全部过程,所以一般消费者对某个类别的产品外观形态的固有观念也构成了限制条件。设计人员在一项设计中必须采用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某些设计特征,这些特征往往属于消费者熟知的并且被认为是某种产品必须具备的形态。
 
        (三)现有设计的密集程度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如果一个领域内拥挤着许多涉及相同类别器具的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法院就必须非常狭窄的解释等同的范围”。主要原因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与发明创造的贡献相匹配,不能将现有设计圈入专利权的领地;发明创造应该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与现有设计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空间距离,不至于使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作出的常规变化设计也受到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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