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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简述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3961日期 : 2022-02-17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64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侵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所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相同或者近似的,而且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所述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就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分为: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产品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侵权,第二中情况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近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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