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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概念是什么?都有哪些特征?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0391日期 : 2021-03-11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包括“公开”和“授予特权”双重的含义。专利制度起源于12、13世纪的西欧国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需要以专利刺激和鼓励人们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虽然我国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晚,但为了顺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正处于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patent),既可以指“专利权”,也可以指一国的“专利制度”。其定义为: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虽然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相比其他专利权其也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排他性更强
 

  专利权虽然与著作权都具有排他性,但是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的排他性更强一些。
 

      (二)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作者在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虽然不将作品公之于众就无法实现作品的价值,但作者可以选择不发表作品,也不会影响到其取得著作权。而发明创造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要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设计。
 

  (三)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
 

  著作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自动产生的。作者一旦创作完成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智力成果,该智力成果即为作品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无须将作品送交审查或者登记即可自动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不是自动产生的,发明创造只有经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一特征同样是与专利权高度排他性相适应的。
 

  (四)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
 

  对数知识产权都要受到地域性和时间性等限制,但专利权在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更为多一些。在绝大多数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很大削弱,这是因为《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实行自动保护制度,同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实行国民待遇。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作者一旦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其著作权不但自动产生,而且能同时在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中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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