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超过700人在线咨询,点击这里  免费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百科 > 专利 >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五)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五)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4044日期 : 2021-03-19

                                                    行政审批信息使用的专利药品或疗器械(Bolar除外)
 
     《专利法》第69条第5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后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药品专利权和医疗器械专利权过了保护期之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仿造相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而且由于不再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用,仿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会比较低廉。但法律对两种产品的上市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必须经过一系列实验(如对药品的动物实验、一期和二期人体试验等),向主管部门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待主管部门批准其上市后,才可以销售。

 


       如果等到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之后才能利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实验,由于实验和审批都需要较长时间,公众无法将在专利过期之后立即享受到廉价且同质的替代产品,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专利保护期。但如果提前制造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做实验之用,又会构成专利侵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我国修订《专利法》时,明确规定了:“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而使用或提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例外情形与美国的“罗氏公司诉Bolar制药公司案”有关,因此该例外情形被称为“Bolar例外”。
 
       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十分重要,其直接与自身的利益挂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可免费在线咨询我们的专利权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在线客服

如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服务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

相关文章推荐
代理人推荐
  • 林大超

    专利部经理

    毕业于鞍山师范学院教育专业,沈阳空军训练基地无线电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十余年,具有...

  • 孟立国

    资深专利工程师

    投身知识产权领域10余年,精通专利代理各项业务,具有丰富的国内外专利代理经验,代理过...

  • 张岩

    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

    天猫,京东等线上知识产权侵权与维权处理。商标专利权取得与维护,不正当竞争和疑难案...

合作客户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 其他服务 马上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