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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3)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1350日期 : 2021-07-16
直接观察对比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该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名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对比。
  
       一.概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2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程序中的“直接观察”,即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一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规定“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该章4.2.2还有关于图面上放大部位的规定。
 
      侵权判定程序和确权程序应该给冰城同样的标准,即肉眼观察。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通过一般消费者肉眼观察的视觉效果进行直接观察对比,对于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否则相似设计之间外观上的任何细微差别都会看上去特别明显。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
 
       如果您对以上专利申请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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