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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4)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7223日期 : 2021-11-19
        一.考察设计空间的意义
 
      (一)使得侵权判定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侵权判定要求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考察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此处的“一般消费者”是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需要确定判断主体具有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将判断主体可视化,使法律规定得到切实的遵守。由于设计人员在明确限制条件时需要调查现有设计的状况,而现有设计的状况正是诠释“一般消费者”具有的知识和认知能力的观察依据。


 
      (二)准确划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要引入设计空间
 
       侵权判定不能脱离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恰如其分地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可以保护专利权人正当的利益,又可以使竞争者知晓专利权人的权利界限,将自己的行为局限在现有设计的范围之内,从而形成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必要步骤就是要考察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特别是在遇到某个现有设计密集的领域时,更需哟审判人员仔细厘清涉案专利的设计和现有之间应该保持的足够差别。
 
        将其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高度之上,不仅避免现有设计被划定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可以保护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的日常低端改进设计也不会受到侵权的指控。从下面的三星诉苹果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法官娴熟的运用基于设计空间的基础理论的判断方法和标准,恰当的划定了苹果平板电脑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保持平板电脑的原有市场份额不因苹果平板电脑注册外观设计的出现而萎缩,上述原有市场份额是由生产同类产品的各个厂商的份额共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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