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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3)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8609日期 : 2021-11-22
       一.概述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入把我被比设计应有的设计空间呢?《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当外观设计符合新颖性和独特性时才能受到保护,“独特性”是指,如果见多识广的用户在浏览外观设计时的整体印象明显的不同于其在浏览任何公之于众的外观设计时的整体印象,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具有个性特征。在判断独特性特征时,需要结合设计者在开发设计时的自由程度来考虑。这一点的意思是说,设计者自由发挥的空间越大,保护的范围越大,反之则越小。《欧共体设计操作手册》对设计自由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设计师的设计自由度由两项内容限制:功能和在先设计。例如瓶子的设计至少要包括一个开口和一个容积。设计瓶子的设计自由度由瓶子作为一个容器的功能所限制。、基于此,2011年的Pepsi Co Inc.案件中,欧洲法院认为:

       设计人实际拥有的设计自由度是评判注册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和保护范围都需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注册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回报设计出创新产品的设计人,此种自由不考虑市场对产品期待的特征,即所谓的“惯常特征”,而只应局限于功能限定范围内。
 
       应该说,设计空间概念的引入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都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对其恰当的运用也可以避免前述单一的侵权判定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此外,设计空间与功能性限定的密切相关,也体现了外观设计的特质,即在保证不损害所附载的产品功能性和实用性基础上作出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增强竞争力的艺术美感上的改造。

 
      本条第二款对设计空间做出了定义,该定义是以设计人员的实际创作活动为基础的。以汽车设计为例,“一款汽车的设计目的是根据用户的使用需求及审美喜好,结合当今社会时尚流行趋势等因素,结合考虑使用环境、加工工艺、制造成本等限制条件来设计出一款新车”。由于产品的设计不同于艺术作品的创作,它是以市场需求为源头的,设计人员必须在主要由市场竞争决定的众多限制条件下完成设计工作。决定设计空间的主要因素涉及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审美喜好和固有观念等多重需求,就具体的产品而言,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固有观念和审美喜好本身就构成了对产品设计的限制条件,在侵权诉讼中考虑市场接受的产品所必须具有的某些涉及特征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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