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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一)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9818日期 : 2021-11-27
        (一)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重要性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下过更具有影响,据此,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在判定被诉产品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即被诉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提字第23号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支出:“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这充分表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特殊重要性。
 
        (二)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含义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有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设计内容。正是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设计内容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这部分设计内容即构成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识别或认定
 
        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方面,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作用相当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技术特征越多,在专利权侵权判定中,对专利权人越不利。如果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懂得这点的话,就会尽力掩藏甚至否认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被诉侵权人即被告就会主张尽可能多的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此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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