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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中“成套产品”的侵权判定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6338日期 : 2021-12-03
       (一)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31条第2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2节规定:“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地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地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第9.2.2节规定:“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产品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使用这几件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按照国际专利外观设计分类属于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两件以上(含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提出申请,又在同一份专利授权文件中对该成套使用的每个产品外观设计各自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
 
     (二)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只要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授予了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任意一项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就可能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实际上是选择被授予了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其中一项或几项授权设计,逐一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只要落入其中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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