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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四)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5093日期 : 2021-03-01
    “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这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完全可能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比如由商务部翻译并出版的TRIPs协定的中译本必然是翻译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官方文件涉及了社会公众与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公有的信息资源,国家要鼓励公众尽可能的加以复制和传播。
 
       而著作权实际上是一种垄断权,意味着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这与官方文件的性质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官方文件不宜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少法学教科书在附录部分附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据此,如果相关文件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与起草者是不是国家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某部法律草案或相关的立法报告完全由立法机关委托给某位在大学法院任教的学者起草,该草案和立法报告在被采纳、通过 之后,也能成为官方正式文件。
 
       如果相关文件虽然为政府工作人员所起草和发表,但并非作为官方正式文件向社会公众提供,则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参与法律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撰文表达个人对法律的看法,以及撰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教学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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