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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作品都有哪些呢?(四)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1454日期 : 2021-03-02
      ---摄影、影视类作品---
 
       一、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也可以是创作的手段,因为拍摄的过程中往往为拍摄者留下了充分展示其个性和创作力的空间。
 
       1.在不同的摄影师对同一景物或人物进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使得照片影像具有独特的效果。

       2.其次,摄影师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敏感准确地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使照片影像体现“瞬间的艺术”。

       3.最后对拍摄后的照片还要使用各种软件工具来进行后期处理,以此产生特殊的影像效果。
 
       因此,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并非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师无权组织他人对同一场景或人物进行拍摄,而只能就其对该场景或人物的独创性表达——照片影像本身获得保护。
 
       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是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不仅体现在影像效果上,还体现在影像的内容上;当然,如果摄影师对于场景或人物的安排极其简单,所构成的思想就不受到保护。

 
 
       二、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造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指将连续的影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
 
       与摄影作品相仿,影视作品虽然也是借助了机器设备拍摄和制作的,但它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是个人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导演对于剧本的改编于重新设计,对场景的安排,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的指导;摄影师根据导演的要求对拍摄角度、距离选择和光线明暗的把握;后期制作中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对录影的剪辑、编排和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都反映了参与创作者独特的视角与极富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因此,即使使用同一电影剧本和演员,不同导演们的拍摄和制作出来的电影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正说明了由此拍摄和制作的电影是智力创造成果,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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