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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邻接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0005日期 : 2021-03-08
       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s),又称“相关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的总称。其随着传播手段的日益多样化和科技的进步,对作品的传播者和非作品的制作者加以保护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 邻接权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一般得邻接权仅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特种版本权、照片摄制者权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卫星播放及有线转播者权。
 
       像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 邻接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不足,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大陆法系著作权法认为:只有那些能够反映作者个性、打上了作者个性智力烙印、体现一定智力创造水准的成果才算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相对较高,那些未能体现创作者个性或创造性程度不够的劳动成果均不被承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就在著作权法中新设了一种与传统著作权并列的新型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这种新型权利就是邻接权。

       —— 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早期的几类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均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也正是立法者选择在著作权法中创立邻接权的原因:首先,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因此“邻接权”也被称为“相关权”。其次,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法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不仅与狭义著作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并且控制行为相同。
 
      但是。两者毕竟是两类不同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1.两者客体不同。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独创性不足,是不足已构成作品的其他劳动成果。

      2.邻接权的客体的创造程度低于狭义著作权的客体,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也相对较低。因此,邻接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数量要少于狭义著作权人,其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也短于狭义著作权。 

      —— 邻接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关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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