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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邻接权(二)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6547日期 : 2021-03-09

       ——对照片的邻接权 

       在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抓拍拍摄的照片多数被认为难以反映拍摄者独特的精神、个性、艺术观念和智力创造,因此“独创性”不足,难以作为摄影作品受到保护。但因为其仍然具有价值,特别是在它们被营利性使用时,如果拍摄者不受到保护是有失公平的,所以这些国家用邻接权对其加以保护。

       ——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无论被选择或编排的材料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由此形成的数据库都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毫无任何独创性,则无论收集和编排材料的过程多么艰苦、投资多么巨大,由此形成的数据库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但是像电话簿、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各种名录等许多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不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保护,不但有失公平,海水挫伤人们投资制作数据库的积极性。


       无论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其从数据数量或质量上反映了在获取、校验或展示数据内容方面的巨大投资,投资者有权禁止对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和传播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5年。

       因此1996年,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指令》规定:对此,德国、意大利等一些欧洲国家选择通过在著作权法中创设一项邻接权的方法来加以实施,这就使得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权利在这些国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

       ——其他邻接权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得邻接权以外,有些国家还将另一些需要保护的劳动成果也纳入了邻接权四维保护体系,比如《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了:丰富的邻接权种类,如对非独创性的舞台布景设计的权利、有关工程设计图和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加以实施的权利,有关作品名称、标题、新闻报道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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