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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5)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7117日期 : 2021-08-05
          一.拓展分析
  
       (一)实践应用中可操作性有限
 

         与混淆模式相比,创新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判断过程流程化,使侵权判定成为直接考察和衡量创新设计部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观设计专利创新点的总结成为最重要的一步。Egyptian案中,CAFC在经过一系列关于新颖点的调查总结后,终于放弃了努力,承认:
 
         对于以单项在先外观设计为基础,并且专利外观设计与该在先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单个特征不同的简单的事情。
 

         然而,如果专利权外观设计有多个特征被认为是新颖点,或者存在多项在先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每一项特征均能在一项或者多项在先设计中找到,在这样的案件中适用“新颖点检测”被证明是困难的。特别是,在存在多项特征与多项在外观设计时,特征的组合或者外观设计的整体外观是否构成专利外观设计的新颖点,在适用“新颖点检测”时,会出现不同解释。


         那么,我国是如何确定新颖点的呢?我国虽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新颖点的总结规则,但上文中提到的简要说明,可以为司法裁判者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有学者建议强化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作用,即专利权人说明的设计要点应当是反应该外观设计的设计创新内容,在侵权判定程序中,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设计要点中所声明的部分,且这些部分与专利图或照片中示出的相同或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侵权;相反,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未包含有设计要点的一部分,或者这些部分与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出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不侵权。
 
        小编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作为设计要点的确定者,申请人往往是出自于专利外观设计相关的设计人员,其认知水平和能力均高于现行专利法中侵权判定的主体,即一般消费者,所以无法从现有法律中找到依据,同时,由于不具备类似发明专利那样包含了权利要求点为侵权判定依据,则还应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引入禁止反悔等原则,放之权利人为达到诉讼的目的而改变专利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这种大规模的修改过于激进,不利于法律规范适用的稳定性,短期内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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