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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体有哪些?(4)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5603日期 : 2021-08-11
       一.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性
 
       总的来说,再亲群诉讼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应为一般消费者,而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第一,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程序中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具有可能性。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些要是能为消费者通过授权图片或者照片经由视觉直接感知的。相比较而言,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书确定,该范围是经由文字组成各技术特征进而组成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确定的。显然,该范围的确定对于不具有本领域技术知识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无法理解的。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具有该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其全来要求书和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才能理解,而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授权图片或照片则可以由一般消费者通过视觉感知和理解。
 
       第二,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程序中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具有合理性。由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所组成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时所关注的。对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发明专利而言,消费者虽然也关注产品的新功能的增加或改进,但对于其技术上如何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可能并不关系也不大可能清晰地了解,因此一般不可能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使用行为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发明专利权的利益。被诉侵权人是否侵权,只能经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形状、构造、性能等因素推定出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然后对比上述方案与发明专利权要求书的异同,最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是否落入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来实现。而版权作品由于要求较高的文学修养或审美能力,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抄袭,也不能以“一般消费者”为参考点进行判断。由于购买、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消费者能通过视觉直观的了解该产品的外观,因此,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具有合理性。
 
       第三,就价值取向来看,虽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立法宗旨均为鼓励发明创造,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劳动价值体现为技术上的进步和功能上的改进,一般而言对于外观的贡献不是其追求的价值;而外观设计的劳动价值体现为视觉上耳目一新的效果,技术的进步和功能改进一般不是外观设计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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