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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2)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1831日期 : 2021-08-20
        一.概述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引入了“设计空间”的术语,虽然未给出其定义,但明确了其在侵权判定时对消费者注意力影响的方式。小编将进一步给出“设计空间”的定义,以及考察设计空间需要考虑的因素。
 
       设计空间又称设计自由度,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的自由程度。设计者在特定产品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以及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中,可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同一种产品的设计空间而言,设计空间的大小也是可以变化的。随着现有设计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以及观念变化等,设计空间极可能由大变小,也可能由小变大。


 
       制约和影响设计师对产品外观进行设计、变化的创造自由度除了功能外,还有现有技术水平、现有设计状况、产品安全性、产品标准、社会观念等因素。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现有设计的增多以及法律的变迁、观念的改变等,设计师突破原有的设计空间作出新的设计后,一般消费者显然会注意到这些突破性设计,产生新的认知。由于设计自由度是个变量,因此,在确定设计人员的设计自由度时,要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关于什么产品的,产品的性质、预期的用途或功能特性,充分了解现有设计的整体状态非常关键。当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存在区别时,应当区分功能性设计与装饰型设计。如果区别是由功能性确定的,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其所带来的视觉影响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不予考虑。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考虑因素明显不同于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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