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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消灭(一)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0389日期 : 2021-04-12

      商标专用权的消灭是指某种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消灭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局基于法定原因行使职权而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在下列情况中,商标局是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二)申请注销

 
      商标注册人可能基于某种愿意不愿意再维持其商标的注册。由于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私权,法律是允许权利人自行放弃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在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的当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受到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到期不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商标注册人未在注册商标有效满12个月内以及6个月的宽展期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将会被商标局注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修订之前,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一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但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其注册商标将处于不使用的状态。只要该状态持续3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修改后,不再将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作为注销该商标注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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